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
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拒绝或者拖延造成较轻人身、财产损害;
3.社会影响较小;
4.其他情形。
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7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