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未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且作出含有相关内容的规定;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涉及消费者人数较少;
3.社会影响较小;
4.其他情形。
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0.9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