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未按规定在显著位置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未按规定核验和复印保存场内经营者、加盟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资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商业惯例和消费者要求,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收费清单

1.违法行为

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未按规定在显著位置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未按规定核验和复印保存场内经营者、加盟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资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商业惯例和消费者要求,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收费清单

2.从轻行政处罚条件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及时改正;

3.所侵犯的消费者权利对消费者有轻微影响;

4.社会影响较小;

5.其他情形。

3.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0.9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4.法 律 依 据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经营者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违反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合同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的;

(二)违反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在显著位置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

(三)违反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核验和复印保存场内经营者、加盟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资料的;

(四)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商业惯例和消费者要求,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收费清单的。

5.实施主体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