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未建立健全消费者个人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致使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或者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

1.违法行为

经营者未建立健全消费者个人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致使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或者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

2.从轻行政处罚条件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造成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涉及面较小;

3.所侵犯的消费者权利对消费者有轻微影响;

4.社会影响较小;

5.其他情形。

3.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7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

4.法 律 依 据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建立健全消费者个人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致使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或者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的。

5.实施主体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