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履行退货、退款、更换、重作、修理等义务,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1.违法行为

经营者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履行退货、退款、更换、重作、修理等义务,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2.从轻行政处罚条件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涉及消费者财产权益较小;

3.拒绝或者拖延造成较轻人身、财产损害;

4.社会影响较小;

5.其他情形。

3.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7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

4.法 律 依 据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5.实施主体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