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1.违法行为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2.从轻行政处罚条件

1.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产品未售出;

4.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时: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货值金额的倍数罚款时,货值金额不作为裁量因素);

5.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6.社会影响较小;

7.及时改正;

8.其他情形。

3.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


4.法 律 依 据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5.实施主体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