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仍为
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
1.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社会影响较小;
4.其他情形。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