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处罚)

1.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处罚)

2.从轻行政处罚条件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产品未售出;

3.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时: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货值金额的倍数罚款时,货值金额不作为裁量因素);

4.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害较小;

5.社会影响较小;

6.其他情形。

3.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

4.法 律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5.实施主体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