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标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产品未售出;
4.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时: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货值金额的倍数罚款时,货值金额不作为裁量因素);
5.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害较小;
6.社会影响较小;
7.其他情形。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
4.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拒不改正的,处6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