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

1.违法行为

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

2.从轻行政处罚条件

1.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

2.立案后改正;

3.社会影响较小;

4.其他情形。

3.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1.责令停产停业;

2.并处2000元以上1.64万元以下罚款。

4.法 律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5.实施主体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