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
1.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
2.立案后改正;
3.社会影响较小;
4.其他情形。
1.责令停产停业;
2.并处2000元以上1.64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