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
1.及时改正;
2.持续时间较短;
3.生产的特种设备数量较少;
4.未经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尚未交付,或者使用单位未经许可安装、改造、修理的特种设备尚未投入使用;
5.对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较小;
6.社会影响较小;
1.责令停止生产;
2.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
3.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