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1.违法行为

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2.从轻行政处罚条件

1.生产、销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较小;

3.社会影响较小;

4.其他情形。

3.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3万元以上11.1万元以下的罚款;

4.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

4.法 律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实施主体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