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1.生产、销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较小;
3.社会影响较小;
4.其他情形。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处3万元以上11.1万元以下的罚款;
4.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