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出租未取得特种设备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1.违法行为

销售、出租未取得特种设备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2.从轻行政处罚条件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销售数量较少;

3.社会影响较小;

4.其他情形。

3.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1.责令停止经营;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

4.3万元以上11.1万元以下的罚款。

4.法 律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5.实施主体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