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出租未取得特种设备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销售数量较少;
3.社会影响较小;
4.其他情形。
1.责令停止经营;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
4.处3万元以上11.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