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
1.如实说明设备来源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销售、出租数量较少;
4.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较小;
5.社会影响较小;
6.其他情形。
1.责令停止经营;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
4.处3万元以上11.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