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500平方米以下。
3.
人民防空工程参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
4.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
5.
人民防空工程出现2处以下的轻微渗漏水现象、防护设施设备出现局部锈蚀损害。
6.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及时向人防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7.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8.
将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向业主开放或者出租停车位的租赁期限超过三年。
9.
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室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