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清单(11项)

1. 在涵、闸、泵站、水电站安全警戒区内从事渔业养殖或者停泊船舶、建设水上设施的 2. 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或者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的 3. 在湖泊湖荡内圈圩养殖的 4. 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深层地下水或者基岩地下水的或者在超采区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 5. 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浅层地下水的 6. 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表水的 7. 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8. 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9. 擅自挖掘、占压、拆移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 10. 用户擅自转供城乡公共供水或者将居民生活饮用水改作其他用水的 11. 擅自在城乡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直接取水的;擅自开启消火栓和消防防险装置取水的;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的;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的;私装、改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