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1项)

1.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在其网站首页标明《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编号 2. 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经营者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3. 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经营者未按规定备案 4.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规定的营业时间营业 5.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 6.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 7.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违反规定的营业时间营业 8. 违反《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对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或限入标识并注明举报电话 9. 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10. 音像电子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规定内容 11. 出版单位未按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 12. 未按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 13. 印刷或复制单位未按规定留存备查材料 14. 印刷业经营者(不包括出版物印刷企业)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15.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按时将自查情况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 16.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开办机构变更重要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 17. 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终止业务违反相关规定 18. 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和备案编号 19. 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 20.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 21. 旅行社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