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4项)

1.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2.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3.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4.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5.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6. 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7. 在湖泊湖荡内圈圩养殖的 8. 在堤坝、渠道上垦种的 9. 擅自移动、掩盖界桩、标识牌的 10. 在涵、闸、泵站、水电站安全警戒区内从事渔业养殖或者停泊船舶、建设水上设施的 11. 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12. 擅自移动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的 13. 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停靠船只,或者设置网箱、鱼罾、鱼簖等阻水障碍物的 14. 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的 1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 16. 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17. 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 18. 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 19. 在禁止钓鱼、捕鱼或者游泳的河道内钓鱼、捕鱼或者游泳的 20.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清洗马桶、痰盂、装贮过涂(颜)料的器具等物品的 21.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丢弃船舶和浮动设施的 22.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 23.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 24. 重点排水户未按照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档案记录保存期限少于5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