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3.
市场主体未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相关登记备案
4.
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第十四条规定业务活动以外活动
5.
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或不按规定悬挂的
6.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
7.
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8.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以及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广告,未标注已取得的审查批准文号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明示的广告内容,不够显著、清晰表示
10.
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但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
11.
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但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
12.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或者专利种类
13.
广告中使用已经终止的专利或因未按期缴纳专利费致使专利权过期的专利
14.
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
15.
商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其他媒介发布的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
16.
广告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
17.
酒类广告出现饮酒的动作
18.
房地产广告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19.
发布涉及优惠措施的广告,未明示优惠的范围、期限和内容
20.
发布推销有专用附件商品的广告,未明示该商品必须购买的附件
21.
发布推销设备、技术、种子、种苗、种畜、种禽、种兽以及加工承揽广告,表明回收产品的,未明确回收的期限、价格、数量、质量要求等内容
22.
有奖销售公布的信息不全面
23.
现场开奖,未随时公布超过五百元奖项的兑奖情况
24.
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有奖销售档案
25.
经营者未履行优惠承诺
26.
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农药、兽药以及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广告未标注审查批准文号
27.
发布房地产预售或者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28.
获得“驰名商标”认定或获保护记录,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29.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0.
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
31.
商标印制及出入库未按要求存档备查
3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商标在市场销售
33.
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
34.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依法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等信息
35.
营业执照等信息发生变更时,电子商务经营者未依法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36.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未按规定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37.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38.
网络交易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后未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
39.
生产经营添加未列入药食同源目录的中药材的食品的行为
40.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
41.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42.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
43.
未在经营场所和网站、网店首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
44.
未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收费清单
45.
未经显著方式明示收取费用或者未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
46.
明码标价不规范
47.
价格变动时个别标价签未能及时调整到位
48.
未能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
49.
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内容的位置不够醒目
50.
未按有利于消费者方式计算而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
51.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验收后未及时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5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
53.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
54.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不齐全的特种设备
55.
销售、转让使用过的特种设备,未提供原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证明、安全技术档案和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合格证明或提供资料不全
56.
属于非强制性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
57.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且属于出版物的
58.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59.
眼镜制配者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定期检定
60.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
61.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最小高度不符合规定
62.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或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未依法标注
63.
销售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
64.
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
65.
集贸市场入场经营者未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
66.
集市主办者未按规定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和备案,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67.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68.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9.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
70.
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有关事项发生变化未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71.
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因疏忽未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标注不全
72.
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
73.
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
74.
已通过认证,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75.
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的标识缺少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或者声明内容不完整的
76.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
77.
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
78.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或者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79.
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80.
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单位、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单位,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备案
81.
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
82.
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
83.
化妆品销售者销售的化妆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
84.
市场主体未报送上一年度报告
85.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
86.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企业未按规定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87.
其他轻微违法行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