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清单(160项)

1.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未依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2. 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 3. 未依法登记而冒用公司或分公司名义 4.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 5.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 6. 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7.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拒不改正 8.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 9.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 10.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或者在市场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 11.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拒不改正 12.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拒不改正 13. 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拒不改正 14.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15.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 16. 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 17. 市场主体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示终止歇业,拒不改正 18. 发布虚假广告 19.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20.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等规定发布广告 21. 广告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广告 22.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23. 广告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发布广告 24.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25.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广告 26.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 27. 广告代言人违反本法规定作推荐、证明 28. 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29.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 30.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31.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32. 发布广告未明示有关内容 33.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发布广告未明示有关内容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34. 广告主违反《江苏省广告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发布其他食品广告宣传具有保健功能,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保健功能 35.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其他食品广告有违反《江苏省广告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宣传具有保健功能,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保健功能,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36. 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37. 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 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38.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39.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40. 经营者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41. 经营者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未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且作出含有相关内容的规定;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42. 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未按规定在显著位置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未按规定核验和复印保存场内经营者、加盟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资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商业惯例和消费者要求,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收费清单 43.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违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收集消费者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 44. 经营者未建立健全消费者个人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致使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或者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 45. 经营者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履行退货、退款、更换、重作、修理等义务,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46. 经营者未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47. 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商品或服务等相关信息;未经显著方式明示收取费用或者未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和器具;未如实告知消费者教育培训内容设置、师资状况、费用标准等情况 48.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49. 明知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 50. 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处罚) 51. 明知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仍为 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 52. 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处罚) 53. 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54. 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标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55.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6.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拒不改正 57.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相关义务 58. 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拒不改正 59. 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 60.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61.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 62.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 63. 出厂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64. 未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前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65. 未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66.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67.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进行校验调试,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68. 对电梯安全运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69. 不再具备特种设备生产条件、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范围生产特种设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70. 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特种设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71. 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72.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73. 销售、出租未取得特种设备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74. 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 75.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76. 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77. 未依照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建立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使用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特种设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78. 未对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79.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80.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未改正 81. 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82. 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83. 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84.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 85.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86.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87. 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 88.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 89. 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90. 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91. 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92. 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93.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94. 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95.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96.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或者逃匿 97. 迟报、谎报、瞒报特种设备事故 98.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规定发生一般事故 99.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规定发生较大事故 100.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10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10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出具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 10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0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生产、经营活动 105.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推荐、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106.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 检测机构中执业 107. 特种设备、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108.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不齐全的特种设备,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109.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未向特种设备承租单位提供相关证明; 证明文件不齐全,特种设备承租单位将特种设备投入使用; 证明文件不齐全,场地经营管理单位允许特种设备进场使用 110. 销售、转让使用过的特种设备,未向购买者或者受让者提供原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证明、安全技术档案和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合格证明,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11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新启用暂停使用的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112.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未按期实施检验或者未在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完成在用电梯现场检验工作,在上次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不能出具检验报告的,未对检验报告发出之前该电梯能否继续使用提出书面意见,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113. 气瓶充装单位充装没有设置信息标识的气瓶,或者不使用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 114. 气瓶检验机构未将气瓶检验信息录入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逾期未改正 115. 电梯制造单位未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供电梯备品备件,未明示备品备件、维修价格和质保期,未提供必要的电梯安全运行、修理、维护保养的技术帮助,或者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逾期未改正 116. 电梯使用单位未对电梯层门钥匙、电梯轿厢内操纵箱钥匙和电梯启动钥匙实施统一管理 117.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118.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119.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120.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121.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122.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 123. 在固定经营场所销售孔明灯等产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 124. 单店营业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的经营者,在开展价格优惠促销活动前未按照规定备案,逾期不改正 125. 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提供价格监测相关资料数据,逾期不改正 126. 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提前告知消费者价格 127. 降低商品等级、规格、数量但外观无显著变化,按原价结算,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提示 128. 经营者开展直接或者间接降低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优惠促销活动,未按照规定明示促销内容 129. 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对该商品或者服务必不可少的附随商品或者附随服务,要求消费者另行支付价款或者费用 130.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专利检索报告或者协助他人骗取政府专利资助、奖励 131. 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132. 校准机构开展校准服务,未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变更未重新备案 133. 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修理后未重新检定投入使用 134. 加装作弊装置(功能) 135. 销售、使用无厂名厂址,无计量检定合格印、证,无许可证标志、编号的计量器具 136. 伪造或者提供、使用伪造的计量器具检定(校准)证书 137. 伪造、冒用、转让、出借、出租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138. 检定机构以计量校准服务取代强制检定 139. 计量校准机构超出备案范围开展计量校准服务 140. 计量校准机构出具虚假计量校准报告 141. 计量校准机构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标准器具开展计量校准服务 142. 计量校准机构指派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开展计量校准服务 143. 计量校准机构转包部分校准项目未在计量校准报告中注明 144. 农贸市场主办者未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逾期不改正 145. 擅自隐匿、转移、处理、损毁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封存和扣押的物品及其他相关证据 146. 未建立销售台帐,逾期不改正 147. 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专用标识的使用说明,逾期不改正 148. 专用标识的使用与管理信息数据不一致,逾期不改正 149. 交易监管场所在加施专用标识前未验明生产者养殖凭证和管理信息凭证或者未及时上传管理信息数据,逾期不改正 150. 在非交易监管场所存放阳澄湖大闸蟹的专用标识,逾期不改正 151. 转让阳澄湖大闸蟹的专用标识、管理信息凭证,逾期不改正 152. 销售、使用伪造的专用标识,逾期不改正 153. 擅自制作阳澄湖大闸蟹的地理标志、专用标识和擅自使用阳澄湖大闸蟹专用名称,逾期不改正 154. 使用与阳澄湖大闸蟹的专用标识、专有名称相近似,易产生误解或者混淆的名称、标识,逾期不改正 155. 阳澄湖大闸蟹销售时未加施专用标识,逾期不改正 156. 擅自标注阳澄湖地理名称为大闸蟹产地 157. 建设单位选择的乘客电梯,未配备远程监测装置,设置双回路供电或者配置应急救援备用电源, 158. 受委托的单位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电梯安装、修理、改造业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将其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以授权、委托、挂靠等方式变相转包 159. 电梯使用单位未确保电梯应急照明、紧急报警、通话、视频监控等装置有效,逾期未改正 160.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在本市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未配备相应资格作业人员,逾期未改正;采用技术手段限制电梯安全正常使用,逾期未改正